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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铁血帝国篇外:铁血帝国甲午战争期间悄然推动的改革

    正文:

    (美国《经济》周刊评论)

    中国甲午年的7月16日,英国和日本间拖延了五年之久的《日英通商航海条约》在伦敦正式签订。这个条约废除了英国以往在日本的特权,承认日本的平等地位。这使日本摆脱了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的束缚。这件事明确地表明了英国对日本的支持。英国外相在签字仪式上说:“这个条约对日本来说,比打败了清国大军还更为有利。”

    帝国的次谋部不仅仅是震怒,他们决定给英国人一个教训,让他们明白芝麻和西瓜之间体积的差别(这句话来自中国一句谚语)。因此,他们制订了《麻醉品管制法》,在20日由皇帝签署生效。

    《麻醉品管制法》说的是“一切影响精神的药物”,主要针对的是鸦片。其内容是药物使用必须有卫生总署的批文,限量使用,违反者一律没收,另外规定凡有违反该法的租界地,帝国臣民一律不得进入。凡擅自进入者,出租界后按“偷渡”罪名论处——典型的中国幽默。

    这个法案表面上不比帝国以前的禁烟令更有威力,其力量在于执行的彻底。帝国公武派“三三”法案以后各地设立的农会,有效地阻止了农村鸦片的消费,城市在公武派(值得政策推行者庆幸的是,公武派官员极少有人吸食鸦片)统治下,虽然不能完全彻底消灭烟馆,但是中国鸦片进口量从每年约1500万美元,到1895年锐减为58万美元。

    如果说这个打击不过是对于中英贸易中毒品贸易一项的小小狙击,那么《中美友好通商条约》则是对英国在华利益的致命一击。

    在帝国的公武派痛恨英国对日本的支持的气氛下,外务部“开放换平等”的方案终于策略性地得到通过。《中美友好通商条约》在北京草签后,在我们各地的领事眉飞色舞地将租界交还中国官员的同时,飘扬着星条旗的船只,上面装载着加州的黄金,在轻松通过设在河流入海口城市的中国海关后(当然,人和黄金是免税的)便开进了连米字旗也不允许出现的内河城市中。在答应遵守中国法律的条件下,我国国民被允许在中国境内做中国人可以做的任何事情。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最大的同文馆中,英国口音被优美的美国口音取代了。与此同时,中国劳工在各地领事馆外排起了长龙,这一次他们不是要被关在“猪仔船”里卖来新大陆了,他们是作为合法的移民迁往这片美丽的土地,并将受到当地中国领事的保护。我们在帝国的首都获得了一大片土地修建大使馆,而且大使先生可以堂而皇之进入皇帝的宫殿,不必遂行跪拜的礼仪而以鞠躬替代。事实上,皇帝在原来的公使,第一任大使递交国书的时候,竟然优雅地微笑着和他握手,并和他并肩坐在侧面的座位上亲切交谈,中间仅仅隔了一个小小的茶几。中国皇帝还能用带着纽约口音的美国话和大使先生简单地交谈,他亲切地称我们的大使“阁下”。这一切都让骄傲的英国人妒嫉得发狂。

    我们的军舰,带着中美两国友好的情谊,在鞭炮声中——中国人对本国军舰入港特有的欢迎方式,也是中国人为了庆祝节日或者喜事的小节目——开进了中国福建的马尾军港。水兵们下船后得到了英语服务,并住进了中国海军的专用住所休息(一个水兵评价说:“很清洁,可以洗热水澡,餐点也比较丰盛,和宾馆差不多。”)他们的军舰得到了补给,一艘锅炉坏掉的船只被送到马尾船厂维修,很快就修好了。维修费用便宜得惊人——“比我们菲律宾基地自己维修的成本低多了。”舰队司令这样评论道。

    当我们在中国兴建的工厂开工之后,我们可以预见我们的财富通过中国这只能下金蛋的鸡稳定而迅速地增长。或许,我们的部分财富将来自通过中国对其他欧洲国家及其殖民地的出口——中国先后对欧洲大陆各国门户的开放,为我们做到了我们通过武力也未必能做到的事情。

    这一切似乎都是对狡猾的英国人最大的嘲弄。

    附:《中美友好合作条约草案》 光绪二十年(1894年)七月外务部次官张志高草签换文,光绪二十年九月中国和美国分别签约。

    一、中国和美国建立平等国家关系。

    1、两国政府公文对对方采用平等称呼。

    美国以“中国(cin)”作为对方唯一外交名称,外交文书中不再尊称“天朝”、“大清”等。中国以“美国(u..a.)”作为对方外交名称,不得称“夷”。

    2、两国互派大使及领事。

    两国在各自首都派常驻大使一名,随员人数根据双方对等原则,由两国友好(注:英文本没有“友好”一词)协商而定。

    大使有权觐见对方国家元首。美国大使觐见中国皇帝,行鞠躬礼,称“陛下”(yur jey)。中国大使觐见美国总统,行握手礼,称“阁下”(yur eelleny)。(注:美国原要求 preiden ib,被张志高愤怒拒绝,可惜国人没几个注意,一股脑狂骂他“美国人不用磕头”的“丧权辱国”。可怜的外交家!)

    3、两国互设大使馆。

    两国在各自首都提供长宽各不小于100公尺的土地面积,作为该国大使馆的馆址。该土地的迁徙费用由土地提供国承担,并承诺免费向大使馆提供水、电和煤气供应。该土地上大使馆的建设费用由大使派出国承担,但土地提供国应提供建筑方面的方便。

    大使馆内部土地视为大使派出国领土。大使馆可拥有大使派出国武装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其人数上限由两国友好(注:英文本没有“友好”一词)协商而定。

    4、两国互派领事,设领事馆。

    两国经协商,按照对等原则,可在对方口岸及城市派驻领事一人及随员若干,建领事馆。土地提供国提供的领事馆土地的长宽均不小于30公尺,其他条款比照大使馆。

    (在《细则》中规定,领事馆土地中心点距离该城市市政府所在地不得大于5000公尺;大使馆土地中心点距离该国中央政府所在地不得大于10000公尺)

    5、两国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大使暨领事在对方国土内享受外交豁免权。两国承诺不进行敌意侦查(注:英文版本是“n y in”)。

    6、两国建立外交通报制度。

    两国承诺在发生以下事务时,由其外交部门在24小时内向对方大使通报:

    .颁布新宪法或全国性法律,及通过非立法程序对宪法或全国性法律进行的修改。

    b.政府颁布的全国性法规。

    .向第三国宣战及媾和。

    d.其他经两国政府同意通报的事务。

    二、中国和美国建立友好经贸关系。

    1、两国开放商船往来。

    两国商船可进入对方设立海关的所有港口,入港后享受不低于本国商船的待遇。(《细则》规定,某国商船的定义,是没有装备火炮,在该国家注册,并在进入对方海岸基线20000公尺以内悬挂该国国旗行驶的船只。后来美国方面倡议建立《商船注册通报制度》,解决了其他国家冒充美国或中国商船入港的问题)

    2、两国提供工业品关税最惠待遇。

    两国不得向对方工业品征收高于同第三国贸易的关税。(《细则》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产地为该国的工业产品,后来在什么是“工业产品”方面也有过一些争论)

    3、两国提供国民待遇。

    两国允许对方国民和企业在本国境内从事办学、传教、开矿、筑路及经商活动,并享受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三、两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1、两国庄严宣布,不谋求对对方既有的任何领土和主权的要求,并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对于两国领土和主权的侵犯。(这一条后来导致“关于条约签订以后,两国领土面积新增部分的问题”的技术性争论)

    2、两国庄严宣布,不对对方采用战争行动,双边争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两国承认对方国家专利局认可专利的有效性,承诺共同出资举办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活动。

    4、两国海军舰只可以在经过大使提前48小时通报该国政府后,可进入该国军用水道,军用港口进行友好访问,当地国家应视同本国海军军舰及军事人员给予方便;但对方国家同本国军事同盟国家宣战期间除外。

    5、该条约由两国元首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五十年。两国可在条约到期日之前180日以前协商是否续约,如到期日之前180日时仍未有一方提出种植条约,该条约自动续约十年。

    四、自该条约生效之公历次年一月一日零时正起,中美《望厦条约》、《天津条约》、《续增条约》不再有效,中国对其通商口岸的美国租界恢复行使治权,美国对在华通商口岸美国租界地区不再行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