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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九月初七日,**下,一道看似十分“冗长”的诏书广布天下,在天朝上下、特别是王公大臣和宗室觉罗们之间引发了巨大的议论风潮:
首先,所谓“诏书”[1]可不是随便什么事情都可以用的。清代凡国家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和隆重庆典,才用诏书宣告全国臣民。如皇帝“登极”颁即位诏,以宣布自己的施政纲领;皇帝“崩世”颁遗诏,总结自己一生统治经验,以遗言告戒臣工;皇帝有重大过失,向天下公开自责,颁罪己诏;国家的重大兴革,如光绪朝维新变法颁维新诏、立宪诏等。此外“册立皇后”,“加上尊号、徽号”均须颁诏,宣告全国,无论官民,一体皆知。
除此之外,皇上想要对文武百官、宗室亲贵们正式讲话的时候,可以采取诏书之外的多种形制的公文格式——总称“制辞”,比如敕、谕等诏令文书,凡载有天子之言者,都叫“制辞”,却主要是为宣示百官之用,而不下达于庶民。
其次,颁布诏书的地方也是很有讲究的。有清一代,颁布正式的诏书,一般有太和门、午门和**三种选择,其中尤以**规制最高。遇有新皇帝登基、大婚等重大庆典活动和皇帝父母进宫,都要启用**。皇帝平时一般不走**,只有每年去祭天、祭地、祭五谷时,才由此门出入。此外,将领出征时祭旗、御驾亲征时祭路、刑部在秋天提审要犯(“秋审”)等重大仪式也都在此举行。**唯独皇帝可以出入,而且只能出入喜事,绝对禁止出入丧事。可见,**是国之重器,在此宣布诏书,意义非凡。
最后,诏书的内容更加令人惊愕不已。这篇洋洋洒洒的诏书,如果翻译成后世的白话文,其要义就是说: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原镶白旗显亲王富绶门下包衣人孙狗子,仗势欺人,当街羞辱读书人,巧遇奉旨出宫的大清多罗贝勒、火器营左总统大臣玄烨,竟然对于皇子贝勒的劝告恼羞成怒,施以拳脚,致使皇二子一肩脱臼。但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兵器刀刃,也没有造成皇二子流血内伤,更没有任何笃疾。
朕闻听此事,爱子心切,就像天下所有普通父亲心疼自己的儿子一样,怒不可遏,曾下旨严惩,甚至不惜将犯事作案之包衣人斩立决。
但圣母皇太后英明,告诫朕不可将私怨迁嫁于国法。这让朕冷静下来,下旨内十三衙门尚方院会同宗人府和刑部一同会审案犯,并加封皇二子玄烨为下五旗宗室总理,代朕行监审之职。之所以要让皇二子作为监审之人,就是希望他能够秉公执法,为皇室宗亲做一表率。
难能可贵的是,受伤的皇二子并没有气急败坏,而是依据朕钦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律条,指出他本人只是遭受轻伤,张狗子又没有动用兵器,依律“殴打宗室觉罗”一条,应判“杖八十徒二年”,其余从犯,只算斗殴,各责“笞二十”。
此审议得到了宗人府、刑部和尚方院的一致同意,并共同形成了专案题本报送给朕。这一结果与朕的初衷十分吻合:
当初朕故意下旨严惩,是为了考验皇二子是否会借机宣泄私愤;让府部院三衙门会审,是为了考察各处官员能否秉公办案,也考验皇二子能否与各部官长同心协力,办好差事;案犯张狗子等人收押以来,饱受惊吓,皇二子能够代朕宣慰,处置得当,体现了朕爱民如子的作为。
张狗子等人虽是犯人,然而毕竟没有触犯“十恶”[2]以致不赦,他们终归还是人,还是朕的子民!故而,皇二子会同诸部所拟题本,朕均已恩准:首犯张狗子徒留乌兰乌德,罚做披甲人之奴。其余从犯,恩准“小笞[3]”二十,发还原主严加管教。
得此皇子,分忧君父,朕心甚慰;赏罚分明,不徇私情,家国幸甚!
借此机会昭告天下:大清皇帝之子既然能够如此公正严明,则自今日起,不仅“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而且“庶民犯法于王子,概无律外重罚”!
今后,无论宗室觉罗、黄红带子、王公大臣、贵胄权贵,皆不可因案情涉及自身、家人、亲友等,而施压于公堂,以求私寻重罚案犯而置国家法度威严于不顾!
试问:天下还有谁的亲贵程度可以与皇二子玄烨相比?朕之爱子都可以如此公允,将国家法度置于自身之上,那谁还有理由要法外寻情?
更加难能可贵的是,皇二子玄烨能够举一反三得提出,原下五旗旗主为了维系大清八旗根基,不约而同的建议由朕亲领八旗之后,所有八旗子弟自此首先效忠大清、效忠于朕,这是国家之幸、天下之幸。自此以后,不再会有因“一旗一家之私利”而置天下大义于不顾。但,各旗包衣人如今仍归属于各家主之门下,与当世潮流不符合。
朕闻之,深有同感。想当年大清入关之初,天下民人流离失所、苦疲不堪,为了稳定民心、安定天下,九王多尔衮因势利导,于顺治二年春,颁布《投充令》,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屯垦。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税,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旗人士兵强逼汉人的“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同年朝廷又颁布逃人之法,加以匡正,至今却效果未显。
据此,朕今日昭告天下,投充之令、逃人之法皆需细判,不可草率。特别是现在天下初定,民人期盼稳定生产,今后凡是投充者,必须严加控制,详细判别。对于逃人,也要谨慎对待,不可涉及无辜。
至于圈地,顺治八年正月,朕曾在谕旨中指出,农民全赖土地为生,圈占土地就断绝了他们的生路;要求户部行文地方官,将以前圈占的土地全数归还原主,以便适时耕种。不久,朕又批准了科臣[4]李运长的建议,免圈京畿良乡、涿县等13个县的“余地”。顺治十年,朕又再次重申:“以后仍遵前旨,永不许圈占民间房地。”[5]
另,包衣人乃满洲旧俗,太祖太宗之时早就成例:包衣的总管之权在国家,只有皇家拥有对八旗内官员与兵丁赐予或收回包衣的权利,拥有包衣的官员或兵丁仅有权奖赏或责罚自家的包衣,而无权杀害,也无权私自买卖、交换、或赠送。
但入关之后,新投充入籍的包衣奴才往往只知道有家主,而不知有国主,直一味效忠于家主,却无视皇家国主之威。此之所以张狗子居然于闹市之中殴伤皇子也!
因此,皇二子玄烨建言,于宗人府内设立“皇家仆吏局”,专管下五旗各旗包衣人,包衣奴才的入籍调配、日常管理、升迁惩处、俸饷福利等等,统统收归皇家仆吏局。每年初,各宗室王公、大臣将领,乃至旗人家主,需要新收门人家奴的,需向皇家仆吏局申报。由皇家仆吏局统计之后,招手有意之人,经过培训和选拔,按需分配各家使用。
自此之后,包衣人实为皇家仆吏,只效忠于皇家,而只是奉皇家之命服务于各家家主。皇家有权随时调配、使用。
鉴于此法初行,而皇二子谋之久矣,其心思缜密,无人可比。故而,朕谕:命多罗贝勒、下五旗宗室总理、火器营左总统大臣、皇二子玄烨,兼领宗人府左宗人,掌皇家仆吏局掌印大臣一职。
以上诸事,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钦此!”
如此一道冗长的圣旨,迅速在京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1]清代诏书有一定的格式,起首句一定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结尾语为「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中间则叙述诏告天下事件的内容。诏书由内阁拟稿,经大学士定稿进呈,皇帝批阅後,以墨笔楷书,由右至左直写,写在大幅黄纸上,中间及纸张接缝处钤「皇帝之宝」玺。制作完成後的诏书称为「诏黄」,以极其隆重而繁复的礼仪,送至**城楼上宣读,象征著布告天下。宣诏礼成,由礼部接诏,立即誊写或雕板印刷多份,由驿道分送各地,再由地方官员接诏、宣诏。誊写的诏书,称为「誊黄」,雕板印刷的诏书,称为「搨黄」。
[2]“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到了清代,十恶主要是指: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3]“小笞”,就是用小竹板执行笞刑。《大清律》规定: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4]科臣,指科道官。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明周晖《金陵琐事·雅谑》:“张谓科道官最难得,其人即如孔门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职官志一》:“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清史稿·圣祖纪一》:“八月丁未,试汉科道官於保和殿,不称职者罢。”
[5]根据《清代皇帝传略》所述,正史如此。